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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84条:见义勇为者不担责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5-10-05 09:26:35 浏览19 评论0

民法典184条:见义勇为者不担责

近日,关于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具备专业施救技能、冷静头脑和精准判断的讨论引发关注。以雷克萨斯车祸中组织并参与施救的司机大哥为例,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引发广泛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设身处地思考:如果遇到危急情况的是我们自己,在有人主动施救或拨打110、120的情况下,事后表达感激之情是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善意行为本身就不应被苛责。

其次要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故障、车门无法开启、司机疲劳驾驶或恶劣天气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悲剧发生。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将责任归咎于那些在紧急时刻主动施救、事后不求回报的司机。

再进一步假设:如果参与救助的司机存在过错导致遇难后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的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新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本身就在明确告知我们:救助者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应当以理性态度看待这些善意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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