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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致四人丧生或判死刑"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5-10-05 09:26:35 浏览20 评论0

"超速驾驶致四人丧生或判死刑"

关于一家三口被撞身亡并包括一位不满周岁的孩子这一案件的判决走向引发广泛关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在罪名认定方面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该罪名依据刑法第115条属于重罪且存在死刑适用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初被指控为过失性质的交通肇事罪后变更为故意犯罪指控这种转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重新评估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

第二,在超速驾驶心态认定上我认为不能简单等同于飙车行为。常规意义上的飙车通常表现为炫技、竞速等目的而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宇在驾驶过程中因车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长江大道加速至129公里/小时的行为明显带有情绪化置气特征这种将油门踩到底的行为相较于单纯的飙车行为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第三,在事后处置方面被告人未主动报警而是由路人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这反映出其缺乏基本的悔罪态度。此外至今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未达成赔偿协议在沟通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甚至出言不逊激化矛盾如"我儿子撞死了你家属这是意外是天灾你们来搞我儿子这是人祸"等言论显示出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漠视。

尽管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后果严重的案例但尚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先例。例如2019年河南玛莎拉蒂案造成两死一重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但该案具备赔偿协议和积极认罪态度等宽缓条件;2015年南京620宝马案导致两死结果最终判处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存在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并有司法鉴定支持。相较之下本案既无赔偿协议也无精神障碍认定显然不具备上述案件的宽缓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较大被告人有权上诉这是其法定权利同样被害人家属也有要求极刑的权利法律终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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