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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4-01-12 14:36:05 浏览304 评论0

基本案情 01

2022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张某陆续通过微信向邵某转账,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2023年4月25日,张某为邵某购买比亚迪牌车辆一台,张某向巩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车辆首付款及购置税共计53300元,后当天通过微信向邵某转账470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2023年5月25日,张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邵某2200元用于偿还车辆第一期车贷。后来,原、被告感情出现矛盾,张某要求邵某返回钱物,将其诉至巩义法院。

裁判结果 02

巩义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转给邵某的部分小额支出,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确实存在消费行为,不纳入返还范围。部分大额转账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希望达到结婚目的,该部分的金额应予返还。因此,判决被告邵某向原告张某返还车辆首付款、保险费用以及第一期车贷共计60200元;返还原告张某转账款共计43700元。

法官说法 03

恋爱交往期间,由于双方特殊的亲密关系,如送衣物、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进行特殊数字的转账等,如“1314”、“521”等金额的转账,表示特殊的含义,都是表达爱意的表现,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但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就应该结合双方物质经济条件水平进行考虑,是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等附条件赠与。

本案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张某向邵某通过微信转账35笔,金额共计52448.09元,其中特殊数字转账139.21元(一生就爱你)、88.88元(生意兴隆)属于一般性恋爱赠与。除此之外,张某对邵某单笔金额不满1000元的转账,用途多为抚慰邵某乙的心情,让其按摩、吃饭、住宿等日常消费范围内的支出,应当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不可主张返还。其余转账以及车辆首付款、保险费用、第一期车贷不是用于一般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邵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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