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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案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4-01-17 11:30:17 浏览86 评论0

案件详情

1月13日,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接指令,称锦屏镇辖区王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传播“直接来到家里抓”的虚假信息,同时配有图片。经查,王某某为博取网友关注、吸引流量,故意将自己设计的虚假信息在视频平台发布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询问,王某某供认了为吸引流量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事实并将该视频删除。目前,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理性思考,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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