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使用权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4-01-11 11:07:53 浏览49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风险提示:文章涉及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投稿人的看法,基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所涉观点和判断后续可能发生调整或变化。本文仅用于沟通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