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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夫妇中介跳单纠纷法律解析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5-11-09 21:43:36 浏览41 评论0

某明星夫妇与某中介公司前经纪人近日就是否构成跳单产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其实这件事非常简单,只需关注两个核心点:首先明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跳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要判断委托人是否实际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如何界定委托人是否接受服务?有三个关键依据:第一是是否存在书面协议;若有书面协议,则需确认中介方提供了哪些具体服务才能认定委托人已接受;第二是即使没有书面协议,若中介人曾带委托人实地看房,则可视为服务已实际发生;第三是即便未进行实地看房,若中介人提供了卖方的基本信息(如房屋面积、报价等),也可作为服务接受的重要证据。

无论作为哪一方的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都应围绕这三方面证据展开分析。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跳单行为,则应依法认定;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对明星夫妇名誉权侵权的责任,甚至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等法律责任。

法律本质上就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民法典》用最通俗的语言为我们厘清了这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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