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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门亮灯致歉对象错引争议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5-11-03 10:16:34 浏览48 评论0

山西大同因破门亮灯事件发布的致歉信全文共205字。通过分析发现文中包含两处固定表述:"一诚恳接受社会各界批评"、"二真诚欢迎提出宝贵意见"。笔者认为这两句话存在逻辑矛盾:既然官方欢迎公众提出意见,为何不主动承担对商户的道歉责任?

批评之一:道歉对象存在偏差。致歉信提及"因古城街道工作方法适当引起破门亮灯网上热议占用大量社会资源",但未提及被强行撬锁商户的具体情况。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已形成事实影响。然而商户财产受损、安全受威胁的事实已发生,在此情况下最应道歉的对象应是遭受侵害的商户本人。

批评之二:对错误的认知不够深入。文中将问题归结为"工作方法适当、沟通不畅、工作偏失"等过失性表述。但根据法律定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进入私人封闭区域已构成违法行为。若商户存在居住空间,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建议:第一应尽快公布对被侵权商户的具体补偿措施;第二需启动对违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优劣不应仅看表面工程的灯光效果,更应体现法治环境的完善程度和对错误行为的纠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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