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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擅自用车致损 车主索赔责任谁担?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5-11-09 21:43:36 浏览64 评论0

西安某酒店员工擅自驾驶车主停放的路虎车辆发生事故,导致需赔偿数十万元。酒店却试图推卸责任,要求车主直接向客户个人索赔。此类事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存在至少三种处理方式。但若选择最简单直接且易于执行的方案,则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需明确:当车主入住时选择酒店代客泊车服务,则根据《民法典》第888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将物品放置于保管人指定场所的行为视为成立保管合同。此时合同主体应为车主与酒店之间,而非酒店内部员工张三、李四等个人。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892条规定,在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后,酒店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法定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受损,《民法典》第897条进一步明确保管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何该方案最具操作性?因为酒店作为经营主体具备固定财产和日常资金流水记录。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其基本账户后,所有资金仅能收入无法支出。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上诉),最快也需一年时间完成审理流程。若遇生病、举证困难或送达障碍等合理延期情形,则周期将进一步延长。

结合当前酒店行业经营现状可知,在面临高额赔偿压力时九成九的酒店会选择主动调解以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因此采用此方案既可保障自身权益又利于快速达成和解,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实际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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