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亲爱的》电影原型孙海洋的儿子孙卓终于被找到并确认身份。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孙卓选择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类似的情况在被拐时间较长的儿童中似乎并不罕见。
针对这一事件,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些误解。本案中涉及的这对父母通过人贩子购买儿童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完成。因此他们的行为应被定义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收买者未虐待儿童且未阻碍解救,则可依法从轻处罚。这种量刑标准显然与实际危害程度存在明显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儿童属于典型的对合犯关系。这意味着这两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没有购买行为就难以形成完整的拐卖链条。然而两者的法定刑却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后者却仅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量刑失衡现象值得深思。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为例,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行为都面临相同的刑罚;出售购买假币罪同样如此。但拐卖儿童与收买行为却形成了悬殊的处罚梯度。
当前实践中显示,在涉及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多数人最终获得缓刑或短期监禁的判决。这种轻判显然无法有效遏制犯罪动机。
我认为要真正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必须同步加强对于收买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卖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
因此我呼吁相关部门考虑提高《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目前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过小,在实际司法操作中难以形成足够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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