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引发关注的案件中,丈夫因怀疑妻子出轨而与妻子达成共同自杀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丈夫先自伤后跳河自杀,妻子却未跟随而是选择逃离现场且未实施救助行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针对此案引发的讨论,笔者提出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妻子为何会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境下夫妻之间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本案中妻子对丈夫的生命安全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在丈夫实施自残行为后仍选择逃离现场且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行为性质特殊。这种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即通过消极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故意杀人罪范畴。
第二、为何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会如此从轻?缓刑制度的本质是将刑罚暂缓执行而非免除处罚。虽然故意杀人罪通常被视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案件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况。这种判决往往基于具体案情中存在特殊情节:比如犯罪手段相对间接、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直接动手杀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强调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却未履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则体现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但司法实践中两种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均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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