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歹咱也读过书勉强算个文化人吧?可一个新词把我整不会了——"文化挪用"。说三点吧:
首先,"文化挪用"并不是法律术语。这是一幅画的作者在面对公众质疑其获奖作品与传统预售图高度相似涉嫌抄袭时做出的回应。当然了,画家不是法学家,用"split down"(拆解)来理解这个概念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点更为吊诡的是,这位画家却援引版权法来辩护。认为若干年后个体版权已无归属权——这其实是专业领域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著作权如发表权、改编权等财产权利有保护期(作者过世后50年不再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作品可以被随意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否则的话您看啊——我也可以复制粘贴一下,在出几本《魏蜀吴演义》《梁山传》《红楼》之类的文章?做梦也能挣他几笔版税岂不快哉?
最后确实作者没办法出来追责打这场官司。但是否抄袭、是否原创这些根本性问题,在国际大奖赛场上到底是给咱国人争光还是丢脸?我相信老百姓的眼光——而不只是所谓的文化人的观点。
法律无非柴米油盐关注书法给您说法中的"视频"这个词替换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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