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现鄱阳湖存在违规使用的地笼设施。这种地笼是一种捕捞工具,其设计特点在于小鱼小虾一旦进入便难以逃脱。
据媒体报道,这些地笼的网眼尺寸仅有2毫米宽。这种细密程度远超常规捕捞网具标准,属于典型的"绝户网"——对鱼类资源造成毁灭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不能仅停留在销毁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江西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天然水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而地笼的最小网目标准为30毫米。
这意味着即便在10年前(即禁渔期开始前)放置的地笼也涉嫌违法。相关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提供此类非法捕捞工具的厂家同样违法。虽然这些地笼产品质量可靠(10年不坏),但其材质显然未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法律的存在本应服务于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在具体执行中更需体现其现实意义与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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