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一位老人在路上打电话时突然转身撞到路人导致自身受伤。虽然通过调解最终获得7万元赔偿款并结案,但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出"后方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这一说法引发了争议。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作出具体数值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行人之间并无法律义务要求保持特定间距。实际上在非高峰时段马路人流量较少时,人们可能自然保持三四米的距离;但在节假日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则难以做到如此间距。
法律的制定应基于实际风险程度进行考量。机动车与行人的危险性存在本质差异:机动车行驶具有更高的潜在危害性,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才需要设置安全距离规范。而行人之间的碰撞属于低风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几乎不会引发重大伤害。
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不能简单移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虽规定机动车应保持安全距离,但这仅适用于机动车领域。将机动车安全距离标准直接套用于行人碰撞事件中实质是在创设新的法律义务,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演,在家庭场景中甚至可能出现"夫妻间需保持安全距离"等荒谬结论——例如妻子夜间打梦话踢倒丈夫导致受伤时也要审查其是否遵守了夫妻间的安全间距要求。显然这种延伸已超出法律本身的范畴。
值得欣慰的是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并未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行人安全距离"这一概念。但相关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是否以该观点对当事人进行利害权衡仍存疑虑。正如我的朋友彭帅先生所说:"法律不是为懂法的人而设的,而是为每一个不懂法却渴望正义的人而生的"。
笔者建议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身行为规范的同时也应理性看待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对于低风险行为不应过度解读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更需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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