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谈色"这个事都很关注。其实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特而复杂的门类,在此领域我并非专家,请大家别急。我们认识有相关经验的律师王宪辉先生(泽之资产团队负责人),他的观点我认可,现为大家通俗总结如下: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谈色"节目属于影视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类型,并受该法律保护。这一点没有问题。
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法》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那么谁是制作者呢?电视台与交管局。
这两个主体显然构成合作创作关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若无约定,则合作作品的权利由全体作者共同享有。
关键在于谭sir的身份——他当时作为警官参与节目制作属于职务行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除非涉及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或出质等情形)。因此谭sir与电视台应共同享有"谈色"节目的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电视台擅自出售版权给第三方的行为不合法;而某公司则无权就该版权对谭sir主张权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请注意法律问题本质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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