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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并非一人一半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6-01-06 17:23:37 浏览26 评论0

我发现大家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平均分配。实际上,《民法典》并未作出此类强制性规定。

以婚前男方全款购买房产为例:若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则该房产性质发生转变——原本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半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进行裁量,并特别强调需考虑子女抚养、女方权益保护及无过错方利益等多重因素。

以婚后加名房产为例:法院会综合考量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款支付来源、婚姻存续期间长短等要素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女方可获得20%左右份额;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婚后加名房产分割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53条对遗产继承作出明确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优先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这种简单粗暴的对半分配方式容易让人误以为离婚财产也应如此处理。

实际上婚姻关系解除与继承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涉及双方自愿协商或法院裁量权行使,后者则存在法定继承顺序;前者需考虑家庭责任与生活保障因素,后者则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领域正是体现司法专业性的关键所在。对于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而言,在合法框架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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