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吉林黄先生修桥收费一案引发广泛关注,已有近万名网友阅读相关文章。
案件延迟一天公布的原因在于我们团队正在深入研究再审程序的适用可能性。从专业角度分析本案存在多个辩点,在众多争议中我们发现最关键的一点值得特别关注。
请读者注意查看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第三至第四行明确记载:"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但需重点指出的是:黄先生一家18口人是否真的实施了"强拿硬要"行为?该判决书并未充分展现控辩双方的核心证据材料,特别是村民证言中明确表示并未遭遇强制收费的情况。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对证据完整性的质疑,在假设所有村民都接受收费的前提下仍需思考——这种普遍接受是否等同于"强制"?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条河流原本并无桥梁通行条件村民必须绕行70公里才能过河。
从法律层面分析:当公共设施缺失时公民有权选择通行路径;若选择使用特定桥梁则意味着自愿接受其服务条件。正如航空公司在极端情况下存在票价差异但不能因此认定其构成强制一样,在缺乏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浮桥收费本质上属于市场调节行为。
从主观意愿角度看选择该路径的人群已通过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收费的态度;从客观条件而言过路人始终保有路径选择权这使得所谓"强拿硬要"在事实上难以成立。
尽管判决书中提及了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但司法机关仍需独立履行审查职责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突破"强拿硬要"这一核心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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