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都问我:如果你在唐山烧烤店现场会否上前制止?制止后与施暴者发生严重肢体冲突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实这是两个问题。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在面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以暴制暴造成施暴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被害女士正遭受残忍暴力殴打、生命危在旦夕。我认为这不仅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具备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即为了保护他人而采取的致命或重伤手段,在理论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如果我在现场会否选择制止?我想分享一个类似经历:以前有一次我开车回家时目睹一位老太太被摩托车撞倒昏迷在路边。当时摩托车上有两人直接驾车逃逸。我没有任何犹豫地追了数百米将他们逼停,并下车与两人发生冲突(一打二)。最终我一手拎起一人步行返回肇事现场,在老太太身边让他们原地等待交警和警察处理。
这个亲身经历想告诉大家:是否选择帮助他人往往没有太多思考余地。见义勇为的本质就是本能反应而非权衡利弊的结果。那些在网络上反复分析得失、讨论利弊的人士(所谓的键盘侠),他们实际上从未经历过真正的危险时刻——因为真正的善举永远发生在生命受到威胁的那一瞬间。
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条文、掌握依法维权的方法。
风险提示:文章涉及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投稿人的看法,基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所涉观点和判断后续可能发生调整或变化。本文仅用于沟通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