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
如果嫌疑人是奔着弄死对方去的,即使没有成功致死也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其目的是教训对方,则即使因下手过重导致死亡也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由于无法直接观察嫌疑人内心想法,在实际案件中需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主观意图。
首先看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故意杀人通常会采用极可能致死的方式或工具,如枪支等;而故意伤害则多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或手段。
其次分析打击部位:针对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人体脆弱部位的攻击更倾向于故意杀人;而对臀部、手部、腿部等抗击打能力较强的部位实施伤害,则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
此外还需考察行为实施后的表现:若行为人实施侵害后漠视受害者生死、逃离现场,则可推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反之若积极送医救治,则表明其主观意图更接近伤害。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嫌疑人对死亡结果仅有过失而无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则必须具备明确的致死意图。
举个例子:若嫌疑人持枪对准受害人胸部或腹部开枪行凶,并在事后放任受害者死亡,则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而若使用木棒等钝器击打腿部或臀部,则通常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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