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这条文章看完之后确实是觉得匪夷所思。咱们先看文章,文章完整版有3分35秒。从文章内容来看应该是某女子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冲进保安亭试图诬告保安强奸。
说他是真的吧?如此恶劣的行为居然搜不到一个主流媒体的报道,那是一个都没有;说假的吧?那确实是又有文章……算了算了,真假咱们不管就当成一个虚构的普法素材。
如果文章中的女子去报警,则存在被害人陈述这样的直接证据、拉扯伤痕这样的间接证据,再加上女子指甲内检测出保安DNA等物证。我就问大家这样的证据链够不够?保安兄弟吃一壶!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可以定性为强奸未遂。
当然保安亭内肯定是有监控的,监控一调取马上可以还保安兄弟清白。所以第一个法律问题就解决了——基于现场证据情况,女子想要诬告保安强奸在我看来几乎是不可能得逞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来了:女子如果不去报警,在保安亭内大喊大叫"你强奸我干什么"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诬告陷害?很可惜啊!不是……虽然女子捏造了强奸事实意图陷害保安大叔,但因未报警而无法满足"意图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女子的行为本质上是刑事威胁而保安大叔想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这属于未战先输的局面。至于人格权侵权的民事纠纷可参考成都地铁偷拍案——若保安大叔选择民事诉讼维权,则维权周期至少需要一年且判决结果不容乐观。
我所说的"不容乐观"并非指保安大叔一定不能赢而是指即使胜诉判决结果也难以覆盖诉讼成本并填平因该事件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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