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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抚养费法律界定争议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6-01-16 10:01:12 浏览1 评论0

啊刚跑步回来一看手机有上百位小伙伴艾特我一个事。简单来说是一位小伙子向姑娘支付了20万彩礼和10万装修费后,因婚约解除而引发争议。由于姑娘已怀孕在身,在双方达成如下约定:10万元作为孕期营养费,在分娩前由男方支付;20万元则作为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在每月扣除5000元。

需注意的是:若未来孩子未能出生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则这笔费用应予返还。从法律角度分析可将问题拆解——10万元属于男方个人赠与行为,并无争议;但对20万元存在不同看法。

所谓抚养费应指向实际存在的被抚养人(即儿童),而胎儿尚未出生时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该笔费用本质上仍属于彩礼性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彩礼应当退还。

需特别说明的是:即便存在"抚养费"约定,在未实际产生被抚养对象的情况下该约定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最终顺利分娩,则可另行协商抚养费用标准(如每月5千、6千或1万),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10万元属于赠与性质无需返还;而20万元因缺乏实际被抚养对象应认定为彩礼性质,在婚约解除时应当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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