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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证人违法误导案情

访客 访客 发表于2026-03-09 10:01:00 浏览3 评论0

将刘忻(即刘某西)这位自称为证人的女性友人对于您昨天言行的三点看法整理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证人出庭只有两种情形:要么由刘某西本人提出申请,要么由法院主动通知。显然您既不符合申请条件也未被法院通知,因此不具备证人资格。请勿继续以证人身份自居,否则可能面临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请注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在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您在采访中提到"江哥的母亲故意误导和欺骗案情关键信息"的说法是否构成对事实的主观臆断?我们的判断依据是一审判决结果,并非您的个人意见。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刘某西若不服可依法上诉。即便您是证人,在未亲身感知的情况下也不得对判决本身的对错进行评价。

第三,在您与刘某西共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主动邀请记者参与的行为构成要约,记者到场即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违法情形下记者有权参与报道活动。您要求记者离开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当您对记者表述方式提出异议时说"请出去"的言论显得主观任性——这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是否会让公众质疑您证言的真实性?同样地,如果您对我表达的观点有所不满是否也有权要求我停止发言?若您坚持己见,请以理性态度进行沟通探讨。

最后需说明的是:我们并未强求您接受任何观点,请正视上述质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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